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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种有效性与三种法 (一)社会学有效性视野下的法——民间法 在与法的类别的联系上,社会学的有效性概念,虽未直接指明它与什么法相连,但由于社会学的主要旨趣在于事物存在的实际状态,也即事实应然,所以,此一对有效性的理解与民间法联系更紧密一些。
具体到此案,只有把乙的行为前理解为可能是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才会产生硫酸是否为武器等的问题。[35]例如,他认为,在严重抢劫含义上的武器,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个类型(Typus)。
而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1929-)则秉承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精神,认为过于肯定传统和由传统产生的先见、历史性,会使理性屈从于传统的权威,必须与传统保持距离,运用理性去区别传统中的真伪。[62]不过,在我看来,为了降低这种类比的难度,尤其是刑法中允许类比的界限不易划定,因而,不论是刑法还是民法、行政法,在立法技术上,宜采用示例法而不是现行的列举法,也非概括条款。诠释学一词的希腊语为?ρμηυ???ιυ,德语Hermeneutik,英语hermeneutics,均出自古希腊神话中上帝的信使——Hermes,他专司传递上帝指令之职,为使凡人能理解,他对上帝指令进行解释,并翻译成人间语言。由此便推出行为构成也可具有类型性。[61]对此,我以为,首先,类比既可作解释,也可作适用来理解,依本文的语境,它更是一种解释。
当我们使用文本时,我们就打算用文本达到什么。其次发生在法学中,尤其是11世纪前后大量罗马法资料被发现,由于年代久远,不易理解,需要疏义,这便产生了注释法学派。1980年,邓小平首先提出在全国人民中加强法制教育。
1970年代末,中国法学教育开始恢复。这个由人权律师构建的自由协作网络,在没有政治化运作的前提下,承继了维权律师的抗争模式,在公共空间将律师运动推向新的阶段。第三是地域文化维度:律师出生、受教育和职业训练所处地域文化,影响律师对政治、社会及法律的理解甚至是个人职业目标。而维权运动则侧重于个案的公正、个人的权利保障和具体的体制改革。
所以,内地律师期待成为政治家的心理期待,实属职业发展及社会变革的正常逻辑。[3] 李凡:《当代中国的自由民权运动》,巨流图书出版公司2011,283—291页。
死磕律师不仅受到非死磕派律师严厉指责,[11]而且内部也出现分歧:一方意图借助个案推动制度进步,另一方则认定不能用自己的政治主张,或者用委托人的政治主张,来影响依法辩护和依法死磕。第五是市场维度:律师根据成本收益思维尤其是对收益的取向不同,决定对各类案件投入的精力、时间不同,由此形成不同律师(群体)主打或擅长不同领域的案件。所以,很明显,中国人权律师团的主要维度是普世价值。[5] 颇具戏剧性的是,这种相似甚至一致的区分标准,其实早于2006年就已在维权律师滕彪论述中出现。
更重要的是全国27万律师提供的日常法律服务,日益提升民众的权利意识。这是中国人权运动的序幕。随后,中宣部和司法部拟定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并转发该规划。[17]同时,这种权利的逻辑也面临新的形势:即律师被分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5] 杨学林:《论死磕派律师》,作者博客2014年4月10日。而且由于博客、微博、微信网络工具的出现,死磕律师在个案抗争中利用互联网的手段更加多样化、更加娴熟。
恰恰是维权律师2003—2010年七年间在宗教类、政治类及征地拆迁类案件中的依法抗争,激发一批律师在理念和法律援助行动上从关注到认同再到参与或效仿,并在依法维权的抗争方法和网络构建上开拓出空间。[1]十年间,维权律师掀起的维权运动轰轰烈烈,即使其中代表性人物受审入狱,依然激起一批批律师跟随或效仿。
人权运动的两种引擎 市民自发的四五运动,是针对四人帮的非暴力抗议运动,后来为执政党所认可。两种公民宗教 在人权运动中,支配或影响律师思维和行动有如下七重维度: 第一是普世价值维度:即人类自己创造自由、民主、法治和人权等价值观,作为道德底线和善恶标准,将各国、各民族、各宗教组织、各政治党派统一以免分裂。维权运动的主战场不在街头广场而在法庭内外。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大势所趋,更是改革开放引发普世价值认同的必然结果。以2003年广州孙志刚事件、2004年北京蔡卓华案及2005年广东太石村事件为标志,维权律师引起世人关注,以至于其中十四位被冠以亚洲周刊2005年风云人物。参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尤其是其第四章《自由、理性和传统》。
而1982年宪法序言则首先描绘出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其次确认执政党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治理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次,律师已不仅仅是以个人被动代理案件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十年来逐渐出现应用各种方法:如独立开设律所、应用网络微博、微信或开设个人网站组建个人网络、线下自发组团办案、创办NGO、联合学者以研讨会声援等各种方法主动介入到案件或官民冲突中,还出现不少律师以独立候选人名义参与基层选举的事例。
这种价值观和使命表述形式的同构,是两种公民宗教的相交衔接点,共同载体则是宪法。比如说,维权运动往往不直接要求抽象的‘言论自由,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
中国公民宗教的担纲者更多的是官僚体系,而普世价值的担纲者则是法律人共同体。普世价值实质象征是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公民宗教意义上的巴别塔,其被中国人民宗教或公民宗教之代表者如《环球时报》视作西方价值观,正是根源于此。
[4] 袁鹏:《中国真正的挑战在哪里》,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07月31日。2000年中国律师人数达到12万。这种从粗略的同一到精细的分化,是律师运动从萌芽到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仅反映出律师群体各类特征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丰富多样,而且孕育着将来参政议政的律师集团联合的标准或界限。后者的逻辑,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掀起的经济发展浪潮中,随着民事立法和民事案件的增多,首先以民事权利、后在以基层政府为被告案件的公民权利中体现。
参Joachim Wach:Sociology of Religi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4. 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宗教的现代社会功能与其历史因素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8] 汪红:《重大、疑难案件应限定律师资质》,载《法制晚报》(2015年01月17日)。
这种庭审内裁判权的分离,强化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确保刑辩律师合法的辩护空间,引导律师更多以法律技艺在法庭对陪审团而非被迫向媒体、互联网或国际社会寻求正当性及道义支持,减低律师圈江湖气或社会运动模式操作可能,提升法律人共同体凝聚力。[9] 曹志:2015年1月8日对李和平律师访谈记录。
[15]中国人权律师团2015年元旦新年献词中提到我们将以辛劳、汗水、鲜血乃至生命奉献在自由这个伟大的祭坛之上,并期待一个童话般的国度、一个自由、民主、公平的国度。[9]所以,若非得以死磕为名开山立派,并与维权律师作主动切割,实际是为降低政治风险、争取并扩大活动空间这种逻辑演绎的结果。
参王怡:《司法与地方主义》,载《宪政主义:观念与制度的转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维权律师最引起争议的是该群体于2004年左右开始通过与西方国家政府展开的民间外交活动模式,以及其代表性人物于2006年倡导抗争手段提升至政治化、组织化和街头化。[12]同年底,中国人权律师团出现。尤其在中国人权运动中受到抵制。
如江平所言,律师在依法治国中应该能起到更积极、更主动的作用。全面改革将宗教政策作为打开新局面的突破口:宗教消灭政策被废除转为宗教容忍政策。
全能主义国家模式逐渐转型,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开始作相应改革,以确认和获取自身合理自治的逻辑。其次是法律技术维度:律师对与案有关法律规范和原理的理解、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文书撰写能力及对相关事实的认知,更重要的是办案技巧、经验和法律条文组合等操作性的知识和能力。
维权律师的维权逻辑就以此为大背景。正是上述原因,有关政府部门在2013年以极个别律师串联、抱团、死磕、恶意炒作、触碰政治法律底线……等行为为由,开展调研,并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律师研究如何加强有针对性的措施。